(2016)闽0304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莆田市金伯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翁恩赐、郑素清、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金伯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翁恩赐,郑素清,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金伯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区竹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3181-5。法定代表人邹志群,董事长。被执行人:翁恩赐,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素清,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1746808Q。法定代表人翁恩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金伯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恩赐、郑素清、北京利百加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金伯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