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0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某与苏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苏某,刘某,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176号原告:杜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苏某,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刘某,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齐某,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苏某、刘某、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元,保全费1407元,共计3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