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玉花、刘爱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花,刘爱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民特2号申请人:李玉花,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刘爱侠,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李玉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玉花称:李玉花与刘爱萍系姑嫂关系,刘爱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两年,故申请刘爱萍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爱萍,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湖滨社区雪华村凌坝42号,系申请人李玉花嫂子。刘爱萍于2000年6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玉花申请宣告刘爱萍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刘爱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爱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爱萍于2000年6月离家出走后,未和家里人员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爱萍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