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代祥坤与顾士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祥坤,顾士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644号原告:代祥坤,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顾士权,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代祥坤与被告顾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代祥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祥坤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洁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