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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李伟与深圳市仁丰合创投资有限公司、段石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深圳市仁丰合创投资有限公司,段石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女,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吴绪奇,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仁丰合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9号笔架山依岚花园2A栋首层106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6926581-6。法定代表人段石长。被执行人段石长,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仁丰合创投资有限公司、段石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仁丰合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伟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分两段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日,计息1200元;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深圳市仁丰合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伟赔偿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段石长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仁丰合创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段石长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档案,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同时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车辆、房产、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麦善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