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知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805号被执行人李知兵,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知兵危险驾驶罪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李知兵尚应向法院缴纳罚金4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知兵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知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