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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松萍、刘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萍,刘敏敏,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吴松萍,男,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刘敏敏,男,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刘忠,男,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吴松萍与被执行人刘敏敏、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4)渝民初字第0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松萍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敏敏、刘忠支付案款3856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刘敏敏、刘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标的款3856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78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松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