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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昌吉市金茂兴商贸有限公司与潘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金茂兴商贸有限公司,潘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398号原告:昌吉市金茂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45号小区阳光雅居8号(45区2丘3栋1层商铺8)。法定代表人:李春晖,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琳,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存刚,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原告昌吉市金茂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昌吉市金茂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金茂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金茂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原告昌吉市金茂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远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香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