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吉花与被执行人云显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花,云显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1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吉花,女,回族。被执行人云显德,男,回族。申请执行人张吉花与被执行人云显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吉花于2016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显德向我院履行5000元,余款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云显德在2017年6月24日前履行剩余案款1527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1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未执行款项15275元,执行费204元,合计15479元,若被执行人云显德未按和解协议给付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庆审判员 达海芳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