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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芳与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刘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芳,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刘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马芳,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与福州路交叉处、金正大东邻。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新春,男,成年,汉族,市民,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芳与被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刘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刘新春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菏国用(2014)第15443号];查封被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产证号:18××83、18××84、189085、18××86);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转让、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荣晓雪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