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王都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王都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园南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85910663-3。法定代表人:杨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贾春、张志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都伏,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都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相关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都伏所有的位于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金陵西路80号(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晏学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