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谭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谭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民初1254号原告:周某,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谭某,女,1980年4月17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周某与被告谭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安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某、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宣告周某与谭某婚姻无效。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4日我与谭某经人介绍相识,谭某提出要彩礼66000元,我同意给付。××××年××月××日我和谭礼荣在定州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当天给付其彩礼款66000元。2015年4月8日,谭某乘和我一起买电视时逃走,后多方联系但无音信。我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漫长等待才知道谭某以登记结婚为手段诈骗多人钱财,经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谭某被判诈骗罪。谭某在与我办理结婚登记前,曾与三人先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谭某辩称,同意宣告我与周某的婚姻无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年××月××日,谭某与案外人白传河在山东省临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谭某与案外人王利丽在山西省××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谭某与案外人严中林在安徽省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4月4日,周某与被谭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定州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周某给付谭某彩礼款66000元。2015年4月8日,周某与谭某在某商铺购买电视机时,谭某乘机离开便不知去向,后经周某多方联系仍无音信,周某便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7月29日,山东省临邑县法院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谭某与白传河离婚;谭某称至今未与王利丽、严中林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72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同时判决其退赔周某人民币66000元。本院认为,谭某在未与王利丽、严中林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隐瞒婚姻事实与周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周某请求宣告其与谭某婚姻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某与谭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