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发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南发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698号原告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园尚华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66932P。法定代表人张军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云飞,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换龙,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南发展,男,汉族,1952年10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县门巷小区26号楼1单元40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21195210036213。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发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9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819.5元,剩余581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