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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晓平、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平,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平,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大道口村。负责人武妍,厂长。实际负责人尹秀艳,系武妍之母。申请执行人刘晓平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宏佰依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晓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裁字(2015)第26号仲裁裁决书中关于涉及刘晓平工资部分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利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