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郑小平与刘柏荣、杨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平,刘柏荣,杨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平,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刘柏荣,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铎,男,1988年6月4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郑小平与刘柏荣、杨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242号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37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刘柏荣赔偿郑小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6607.76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述人杨铎赔偿被上诉人郑小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抚慰金合计135119.71元。因被执行人刘柏荣、杨铎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郑小平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1727.47元,执行费为442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柏荣、杨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刘柏荣、杨铎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柏荣、杨铎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柏荣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大众牌)汽车一辆,已查封车辆档案;被执行人杨铎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精灵牌)、粤A×××××(雅阁牌)汽车两辆,已查封车辆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柏荣、杨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杨铎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杨铎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的财产状况,该院复函称被执行人杨铎无财产。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刘柏荣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柏荣先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26607.76元,余款分期支付。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柏荣、杨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刘柏荣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0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礼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