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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国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翔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45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国翔,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石家庄市百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6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经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马小兵,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国翔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冀01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国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3月底,被告人朱国翔通过网络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群发短信的“伪基站”设备。2014年5月1日至16日,朱国翔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内使用“伪基站”设备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售楼广告信息。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朱国翔在使用“伪基站”设备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检验,朱国翔使用的“伪基站”设备中笔记本电脑内含有40186条IMSI(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号码。经石家庄无线电监测站检测,“伪基站”设备发射频率为935-960MHZ范围内,发射功率为48dBm(毫瓦分贝)。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线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该“伪基站”设备累计影响用户897666人次,共计影响网络时长约2493小时。被告人朱国翔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朱国翔非法使用“伪基站”发送信息,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国翔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国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朱国翔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朱国翔上诉提出:其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同一审。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国翔非法使用“伪基站”发送信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其上诉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