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8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与段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段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901号原告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65897-X,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矶山村委会狮子山。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文利,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