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民初8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兰与朱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朱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8585号原告:王兰,女,1944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朱小艳,女,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金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双方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金星人民陪审员 潘洪清人民陪审员 臧东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大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