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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8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兰与朱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朱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8585号原告:王兰,女,1944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朱小艳,女,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金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双方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金星人民陪审员  潘洪清人民陪审员  臧东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大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