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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丽与被告卢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卢凤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56号之一原告:肖丽,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卢凤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肖丽与被告卢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肖丽于2017年5月31日以无卢凤江固定住址,找不到卢凤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原告肖丽负担。审 判 长  潘冬梅审 判 员  王林英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德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