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光林与李文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396号刘光林、李文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林与被执行人李文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川082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规定被执行人李文吉于2017年5月27日前将应支付赔偿款50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刘光林申请执行的(2017)川082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于2017年4月1日前支付赔偿款50000.00元的赔偿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