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景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景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景军,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海林林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景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刘玉新协助工作。被告人杜景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杜景军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海林市莲花路与子荣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杜景军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2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侦查,海林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4月15日案发后将被告人杜景军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景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邹某某、沈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175号鉴定书、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景军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杜景军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景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景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景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