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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玉婷、张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婷,张喜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婷,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红,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广播电视网电网络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普,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玉婷因与被上诉人张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玉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赵玉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单体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