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行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军言与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言,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狮山桔屋超市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186号原告吴军言,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锦峰路188-3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华,局长。第三人高新区狮山桔屋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13号。经营者,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言诉被告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军言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金丽婷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龚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