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刁本明刁义与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本明,刁义,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刁本明,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刁义,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318号,组织机构代码05482568-1。法定代表人:林祖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刁本明、刁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购房款193180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祖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江津区公安局于2015年9月7日立案侦查。目前被执行人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祖平名下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93180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祖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重庆贵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0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 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