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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监利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梅枝与朱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梅枝,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监利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许梅枝,女,1958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湖南省岳阳市五里乡。被执行人朱斌,男,1962年,汉族,务农,住监利县朱河镇。本院在执行许梅枝与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斌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监利执字第00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