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素娇、戴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娇,戴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周素娇,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进(系周素娇的丈夫),1968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戴国富,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素娇与被执行人戴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7年3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国富、盛加璧执行款100000元作出分配方案,扣除案件受理费3164元、执行费2900元后,本案依法分得23201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戴国富住所地实地调查,不明下落,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被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76799元及本金200000元相应的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国富系本院多债主案件的当事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4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升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