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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卓之鹏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69号罪犯卓之鹏,男,35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苏某刑一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之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26546.1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刑执字第05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8月5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09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8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卓之鹏在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20日止,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卓之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卓之鹏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之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至2028年3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