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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俊岺与刘得然、徐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岺,刘得然,徐秀梅,刘1,刘2,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233号原告:赵俊岺,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被告:刘得然,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系刘照亮之父)被告:徐秀梅,女,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系刘照亮之母)被告:刘1,女,201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系刘照亮之女)被告:刘2,女,201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系刘照亮之次女)被告朱某,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刘1、刘2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律师。关于原告赵俊岺与被告刘得然、徐秀梅、刘1、刘2、朱某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岺撤回对被告刘得然、徐秀梅、刘1、刘2、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俊岺负担。审 判 长  王士玲审 判 员  刘定伟人民陪审员  赵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