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伟,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703号原告:李大伟,男。被告: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魏霞。原告李大伟与被告河南省隆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大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大伟负担。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记员吴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