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侯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02-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37号。负责人刘卫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五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侯祖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周店村保利十二橡树庄园西7-1栋。法定代表人侯祖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侯祖宏,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0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5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南路以北、乐风路以西X03070039号地块110145.1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13)第0××号]及该地块上在建房屋(含±0.000以下部分市政工程)。该土地及土地上在建工程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2016年2月1日分别以(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85号及(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1013号法律文书予以查封。2017年5月5日10时,买受人武汉凝瑞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1,000,000.00元竞得上述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宏朗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南路以北、乐风路以西X03070039号地块110145.1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13)第0××号]及该地块上2014年11月5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0198201307××××114BJ4001)对应工程的查封;二、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南路以北、乐风路以西X03070039号地块110145.1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13)第0××号]及该地块上在建房屋(含±0.000以下部分市政工程)归买受人武汉凝瑞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在建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武汉凝瑞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武汉凝瑞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兆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