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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崔连海等与济南锦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连海,崔凯,济南锦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649号原告:崔连海,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崔凯,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丽,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锦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星靓,总经理。原告崔连海、崔凯与被告济南锦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崔连海、崔凯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连海、崔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连海、崔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连海、崔凯负担。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婧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