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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曾海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红,曾海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503号原告:刘永红,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曾海平,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鹭洲西路*号鹭洲宾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74983373H。负责人:肖水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永红与被告曾海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前调解,且被告已将赔偿款赔偿到位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