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凤玲与杨喜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玲,杨喜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270号原告张凤玲,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双录乡双山村。被告杨喜民,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海伦市海伦镇长建胡同。原告张凤玲与被告杨喜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喜民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生有一子杨子豪(2010年4月26日出生),2013年8月29日,被告离家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3年多,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双方所生男孩杨子豪。被告杨喜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凤玲与被告杨喜民于2011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并生有男孩杨子豪(2010年4月26日出生),2013年8月29日,被告杨喜民无故离家,至今未归,原、被告已分居生活3年多,双方所生男孩杨子豪现随原告张凤玲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张凤玲陈述、户籍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受件回执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喜民无故离家,至今仍无法联系���其行为使双方丧失了沟通的基础,婚姻关系无法正常维系,双方分居生活已超过2年,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张凤玲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双方所生男孩杨子豪现随原告张凤玲生活,对原告要求抚养杨子豪的请求予以支持。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凤玲与被告杨喜民离婚;二、婚生男孩杨子豪(2010年4月26日出生)随原告张凤玲生活。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凤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发审 判 员 陈洪威人民陪审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