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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熊成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成成,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成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熊成成驾驶×××号轻型箱式货车,沿G316线秦州区皂郊段由北向南行驶至皂郊镇兴隆村桥头时,遇行人都某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致都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成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熊成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熊成成对指控的犯罪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熊成成驾驶×××号轻型箱式货车由天水市返回徽县时,途径G316线秦州区皂郊段由北向南行驶至皂郊镇兴隆村桥头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都某(男,生于1949年4月7日)撞伤,被告人熊成成即拨打120急救,接着拨打110报警,并随120急救车将都某送至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都某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1月19日1时15分死亡。熊成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于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都某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1.创伤失血性休克;2.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部硬脑下血肿、头皮裂伤;3.闭合性胸部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双肺挫伤、左侧锁骨骨折;4.骨盆骨折,左侧骶骨骨折、左侧髂骨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多发骨折;5.急性呼吸衰竭;6.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低钾血症;7.胰腺损伤?8.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都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郊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熊成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避让,未按规定超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都某横过道路时未注意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个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熊成成支付了都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于2016年11月20日就民事赔偿与都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熊成成再赔偿都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3万元,已履行。都某家属对熊成成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22接警记录单、120电话受理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冯某、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成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避让,未按规定超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成成在案发后及时拨打120急救、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成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