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志彬与被执行人杨振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彬,杨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彬,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杨振丽,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杨振丽应支付申请人郭志彬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5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彬与被执行人杨振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振丽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