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雪华、汤映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华,汤映梅,陈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韩雪华,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汤映梅,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跃林,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87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映梅、陈跃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汤映梅、陈跃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汤映梅、陈跃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志江代理审判员 沈 铿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