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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家利与周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家利,周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145号原告:申家利,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志,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申家利诉被告周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周永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菁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萃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