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家利与周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家利,周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145号原告:申家利,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志,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申家利诉被告周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周永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菁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萃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