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忠丽、陈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忠丽,陈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023号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中行路**号。注册号:512022000001241(1-1)。法定代表人:成金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帮群,女,系该联社职工。被告:刘忠丽,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陈敬,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忠丽、陈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8元,减半收取6084元,由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唐军审 判 员 :刘姝人民陪审员 :段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