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素芳、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芳,王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29执异19号案外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开发区北一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印振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王素芳,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分局玉田执行大队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芳与被执行人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对执行迁安市万嘉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3B-1603和2-2B-503两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王素芳与被执行人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分局玉田执行大队查封了迁安市万嘉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3B-1603和2-2B-503两处房产。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作为管材供应商给施工方供应管材,管材款由代付方迁安市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转为在万嘉商贸物流园的购房款,故该两处房产应系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现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3B-1603和2-2B-503两处房产已经完工。王志华仅仅作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对王志华授权与迁安市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因此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3B-1603和2-2B-503两处房产与王志华没有任何关系。案外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认为,法院执行查封迁安市万嘉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3B-1603和2-2B-503两处房产的行为是错误的,侵害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3B-1603和2-2B-503两处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素芳与被执行人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4)玉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后王志华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王素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唐执四字第1328号,该案交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分局玉田执行大队执行。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6日对迁安市万嘉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3B-1603和2-2B-503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另查明,2014年11月17日,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迁安市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0001221和编号为0001222的商品房认购单两份,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分别认购迁安市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2B-503和2-3B-1603号两套房屋,合同成交价分别为人民币428672元和328589元。2014年11月22日,迁安市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0688190和编号为0688191的收据两份,分别为收到2-3B-1603号房屋购楼款168589元和2-2B-503号房屋购楼款218672元。本院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发生于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迁安市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王志华无关。故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迁安市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区2-2B-503和2-3B-1603两套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罗达清审 判 员 XX燕人民陪审员 闫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海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