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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栋、启航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栋,启航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30号申请人:张栋,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申请人:启航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501号426室。法定代表人:王洪平,经理。申请人张栋与被申请人启航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启航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启航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