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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邹某与耿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耿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2350号原告: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喜讯,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1。原告邹某诉被告耿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1月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钱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