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邹某与耿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耿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2350号原告: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喜讯,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1。原告邹某诉被告耿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1月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钱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