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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振波与赵保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波,赵保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8民初1716号原告:杨振波,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书(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金,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杨振波诉被告赵保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振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书、被告赵保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振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145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9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案外人赵保军转款时,因一时疏忽误将114520元转至被告账户内。被告对该款的占有没有法律依据,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赵保金辩称,转入被告账户内的钱属实,因为被告涉及其他诉讼,原告转入农业银行账户内的钱被法院查封了,现在取不出来,没有办法还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9日,原告杨振波需向赵保军转款114520元,因将赵保军与赵保金弄混,将114520元通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7)转入被告赵保金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7)账户内。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被告赵保金占有原告杨振波人民币114520元,系受益人,原告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受益与原告受损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赵保金取得该114520元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14520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保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杨振波114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元,财产保全费1093元,共计2388元,由被告赵保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