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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严茂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茂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354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茂成,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初中文化,住电白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2016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茂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汉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茂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严茂成和严某强(已科刑)兄弟俩人因怀疑被害人严某偷了其家的捕鸟网,便带着洪某发(已科刑)等多名男青年到电白区XX村殴打严某,致严某右眼部、鼻部、左膝及右上臂等处受伤。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严某强、洪某与被害人严某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了严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2016年7月15日,严某出具谅解书,对严茂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公安机关对严茂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严茂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资料、同案人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原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茂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严茂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之一,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严茂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严茂成的行为谅解,又具有酌情从轻的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依法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严茂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茂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雄标附本判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