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传灵与刘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灵,刘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845号原告:王传灵,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帽,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灵诉被告刘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刘帽住址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