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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安徽省宿州市亿邦家俱有限公司、郝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安徽省宿州市亿邦家俱有限公司,郝某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4169号原告: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赵君,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宿州市亿邦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王某。原告邵国庆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亿邦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被告郝兴起、被告王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国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赵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兴起、被告郝兴起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亿邦公司、被告郝兴起、被告王坤支付给原告工资款200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郝兴起与被告王坤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原告邵国庆在被告亿邦公司打工,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亿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与原告结算工资,共欠工资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王坤、被告郝兴起在欠条上签名。所拖欠的工资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被告亿邦公司辩称,我公司欠原告邵国庆工资款20000元是事实,出具欠条后已还给原告部分,具体多少不清。被告郝兴起辩称,欠原告邵国庆的工资款是亿邦公司欠的,我是履行的职务行为,该欠款应由公司偿还。被告王坤未作答辩。原告邵国庆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被告亿邦家俱、被告郝兴起、被告王坤均未提供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郝兴起与王坤系夫妻关系,二人系亿邦公司的股东。原告邵国庆在被告亿邦公司务工期间,经其法定代表人王坤与原告结算,尚欠原告工资款20000元。被告王坤、被告郝兴起于2015年11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后,被告亿邦公司偿付给原告500元,下欠19500元至今未偿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亿邦公司尚欠原告邵国庆工资款20000元,其后已偿付给原告500元,下欠19500元至今未偿付给原告,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亿邦公司如数偿付的主张,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郝兴起、被告王坤偿付工资款的问题,虽然欠条是王坤、郝兴起出具的,但诉状的陈述事实是在亿邦公司务工,被告王坤系亿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郝兴起与其结算,说明其欠款与个人无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亿邦公司于本判决生下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邵国庆工资款19500元;二、驳回原告邵国庆对被告郝兴起、被告王坤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邵国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0元,由被告亿邦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擎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