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9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耀徵与刘梓宁、张祺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耀徵,刘梓宁,张祺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9711号原告梁耀徵,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梁伟昆,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梓宁,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张祺琪,女,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梁耀徵诉被告刘梓宁、张祺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耀徵撤回对被告刘梓宁、张祺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应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