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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莫运来、李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运来,李剑,陈达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莫运来,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李剑,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陈达金,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退休干部,住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运来与被执行人李剑、陈达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盘进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