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瑞昌与温殿福、陈洪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瑞昌,温殿福,陈洪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991号原告:任瑞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清,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殿福。被告:陈洪玲(系温殿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瑞昌与被告温殿福、陈洪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任瑞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瑞昌承担。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