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明龙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付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龙,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付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4077号原告:赵明龙,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泗洪县梅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00000054078。法定代表人:高振洲。被告:付刚,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原告赵明龙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赵明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明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明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荣审 判 员 陈明贤人民陪审员 梁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蕊第页/共页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