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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明福与刘用兵、吴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福,刘用兵,吴运芳,郑雄,高林云,施梅华,郑梅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183号原告:林明福,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魁、徐光坝,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用兵,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运芳,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雄,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林云,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施梅华,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施梅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梅钦,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福诉被告刘用兵、吴运芳、郑雄、高林云、施梅华、郑梅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明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梅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明福申请撤回对郑梅钦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明福撤回对郑梅钦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雄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人民陪审员  林付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